案情回放:
2007年9月27日,秦某过预产期12天入某医院待产。医院对秦某进行了产前检查后,根据其自身情况决定进行剖宫产手术,双方签订了《手术协议书》。2007年9月29日,在对产妇秦某注射了催产素及麻醉剂之后,医院临时决定改剖宫产为产钳助产。后经过长时间手术,秦某产下一名女婴。胎儿出生后有心跳,无自主呼吸,存活55分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于患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秦某以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医院与患者签订了剖宫产手术协议,在未予患者协商情况下自主决定改行自行分娩,其行为导致胎儿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判令医院赔偿秦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法官讲法:
此案例中,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定,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若秦某以医疗事故为由进行索赔,将不会得到支持。在2008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医疗纠纷的案由中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选择侵权之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违约之诉(医疗服务合同),在举证责任、归责标准、赔偿范围上均有不同。患者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慎重选择,若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同时医疗机构又是由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并且诊疗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即应当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