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陶某的儿子因牙齿疼痛被收入医院,经查疼痛的牙齿为龋齿,医方将小陶的两颗龋齿进行了拔除。后陶某认为自己儿子只有一颗龋齿,医院却将不是龋齿的牙齿拔除,遂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医院赔偿损失10万元。诉讼过程中,医院向法庭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陶某对医院提交的病历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已经进行了涂改。由于其没有及时对其儿子的病历进行封存,又拒不履行协助鉴定义务,导致医疗鉴定机构不得不终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判定认为,陶某怀疑病历假造,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系陶某造成,医院尽到了举证责任。据此,驳回了陶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病历资料包括两部分,即客观性病历及主观性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对主观病历资料,由于涉及到医护人员对患者病情的研究决定等,属于内部信息,患者是不能复印的,但是可以要求封存。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患方首先要做的是马上要求封存病历资料,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就不能排除医方篡改病历的可能;患者也会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这都不利于患方在今后司法途径中权益的保护。
法官提示:
《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出现涉案病历被涂改或被修改的情况,患者一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就涂改和修改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告知患方先进行申请文件检验。由此可以看出,这时的举证责任在患者。如果患者对病历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此病历是不能作为证据的,鉴定将无法继续进行。医疗鉴定机构只能针对经医患双方质证后均认可的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否则做出的鉴定结论也不会被双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