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以没有直接业务往来拒兑支票于法无据
作者: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8-11-18 15:46: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08年6月中旬,王某在与他人的业务往来中,取得某供气公司出具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出票金额为60 000元,收款人空白。王某填写收款人后在银行办理进账时,支票因无密被银行退票。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供气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0 000元及利息。

  被告供气公司辩称:该支票是供气公司给李刚(化名)结付工程款的一部分。但在2008年6月初,供气公司即已结清李刚工资等工程款项,李刚理应退还供气公司涉案支票,但其未退还;供气公司与王某之间没有工程施工关系和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王某取得涉案转账支票缺乏对价,且其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合法持有该票据的,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某供气公司给付原告王某票据金额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官讲法:

  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中,涉案票据是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供气公司应否给付王某票据金额,具体即供气公司的票据抗辩能否成立。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供气公司以与王某之间没有工程施工关系和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王某取得涉案转账支票缺乏对价,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合法持有该票据作为抗辩,不同意给付票据款。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是要式证券,将票据法所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记载完整的票据,即为有效票据。本案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完整,符合票据法规定,故为有效票据。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权利就产生,其效力原则上不受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影响。只要持票人非因重大过失或恶意取得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供气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系因不正当原因取得该支票,故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王某善意合法取得该支票,王某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因此法院判决供气公司给付王某票据金额6万元。

  第二,供气公司应否支付王某利息。我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此,王某要求供气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