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家属自行火化尸体,无法确定死因责任自负
作者:母冰  发布时间:2008-11-14 15:37:3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03年10月19日下午,某技工学校学生李涛(化名)被人发现倒在路边,后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李涛的母亲拨打110报案,治安民警与法医赶到医院后,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未见明显致命外伤,于是告知家属要想知道确切死因可以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李涛的家属表示回家商量后再做答复。后李涛家属于10月20日到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并在次日上午将李涛尸体火化。李涛家属后来听说李涛死亡当天曾遭人殴打,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尸体已经火化,关键证据灭失,案件无法追究。

  李涛的家属认为,公安机关不对尸体进行解剖,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涛亲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附件一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受理李涛非正常死亡案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尸表检验工作。由于李涛的父母未经司法部门取得死亡证明,擅自将尸体火化,导致公安部门无法对李涛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无法确定李涛的死因。因此,应当认为,在处理李涛非正常死亡一案中,导致无法确定李涛死因的责任不在公安部门。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