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某的母亲与张某的岳父于1987年结婚(均系再婚),双方再婚前所生子女均已成年。1990年张某的岳父承租了门头沟区的二居室楼房一套,后两人分别于1995年和2005年去世。2006年4月,张某与赵某协商要求承租该楼房,赵某不同意,双方因承租该楼房分别多次找到物业房管部门。2007年9月4日,物业房管部门将该楼房出租给赵某,并与赵某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07年10月初,张某未经赵某同意便将电视机、长沙发、写字台等个人物品搬入该楼房,又在该房门处加装一防盗门,致使赵某无法居住使用,为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防盗门并搬走其个人物品。张某辩称,自己是岳父的直系亲属,应继续承租该楼房。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某将防盗门拆除,并将强行搬入该房的个人物品搬出。
法官说法:
物业房管部门有权对其所有的楼房进行处分,其与赵某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据该合同赵某即对该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张某未经赵某同意,强行将自己的财物搬入该房,并在房门处加装防盗门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合法使用权。故赵某要求张某搬出其个人财物拆除防盗门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提出该楼房应由自己承租,不同意赵某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