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6月,李先生的前院邻居王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四层楼房,在二楼至四楼安装了12个后窗。王某的房屋居高临下,对李先生院内的情况一览无余。李先生认为这样直接影响一家人的生活,违背了农村约定俗成的习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经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将王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为方便自己采光和通风,不顾李先生所居农村住宅的风俗习惯及生活需要,在所建楼房三、四层设置的后窗,影响了原告院落的隐私性,确实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对原告产生了妨碍,应予排除。遂判决被告将这12个后窗封闭。
法官讲法:
相邻私蔽权是权利主体追求生活的安宁、精神的愉悦、心情的放松的一种权利。妨碍相邻私蔽权,必然会给受害方生活带来不方便、不舒适、痛苦、焦虑、无法享受乐趣等精神损失。因此,对相邻私蔽权的保护,保证了权利主体生活的安宁,保证了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生活的幸福,符合现代法律功能的发展趋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相邻私蔽权必将在人们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