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居住在北京大兴区某临街巷内一幢两层楼房的二楼,房子的一楼是刘某开的一家饭店。后刘某对饭店进行改造,增设了KTV包房。由于饭店隔音效果较差,严重影响了王某一家的正常休息。在多次与刘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改进隔音设备,并于晚上10点以后停止使用卡拉ok音响设备。
法官认为,被告深夜以较大音量使用卡拉ok音响设备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原告全家的正常生活与休息,对原告的环境权益造成严重损害,遂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认定音响噪声已构成对原告王某合法权益的损害,判决刘某改进隔音设备并在深夜停止使用音响设备。
法官讲法:
目前,因生活噪声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有上升趋势,本案即涉及到相邻关系中的相邻环保关系。
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来自其他专有部分的有害物质的入侵或噪音、振动的干扰,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应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是否超过了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在容忍限度内所受损失,可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给予补偿;若超过容忍限度,则相邻一方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