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齐某住在大兴区某居室已多年,该楼1998年竣工。某房地产公司在另一相邻小区兴建了住宅及配套商业楼,其中中区4号、5号、6号为高层楼房,齐某的住房与上述中区4号、5号、6号高层楼房恰好隔路相邻。
齐某认为,高层楼房建成后,其住宅阳光被遮挡,使其生活及身心健康等受到影响,且住房贬值。他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停止对其采光权的侵害,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7万元。经委托有关部门对4号、5号、6号高层楼对齐某现居住的楼房有关立面冬至日的日照影响情况进行测算,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认为,上述中区4号、5号、6号建成后,西侧现状住宅楼(即齐某所住14号楼)1号东立面和2号东立面各层居室窗户冬至日日照时间均不足1小时。
法官经审理认为,在此采光权纠纷案中,尽管房地产公司新建楼房符合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但经鉴定确实遮挡了原告的住房采光,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影响了原告的生活、造成住房贬值等,被告侵权事实成立。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某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提起上诉,2006年4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国民的生活水平和对居住环境要求的逐渐提高。随着居民住宅产权的私有化和法律及维权意识的增强,昔日少见的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采光权纠纷日益增多。
采光权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一方为接受日照而要求另一方限制其建筑物或植物距离或高度的权利。采光权受到侵害给权利人居住环境、身心健康以及生活生产利益等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着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实现。规划许可建筑因有合法的外衣,较之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采光权纠纷具有特殊性。但建筑取得规划许可不应成为加害人采光权侵害的免责事由,规划许可建筑影响相邻不动产采光超过受害人通常的忍受义务,亦构成采光权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