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远亲不如近邻——相邻通风权
作者:杨潇  发布时间:2008-11-06 11:29: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原告杨某住在大兴区一个临街巷内,住房是一砖木结构的平房,于杨某相邻的刘某因为要开一家粤菜饭馆,便安装了一个大型油烟机,其排烟口设置在自家房顶上。杨某的住房一侧窗户恰好与刘某安装空调冷气机的墙体相邻,两者相距约有1米,中间形成一条窄道,虽不走人,但一直是杨某家一层住房主要的通风通道 。

  刘某的粤菜饭馆正式营业后,杨某发现二层房间里总有股油烟味 ,且一旦开户通风,油烟味更大。查找原因,杨某发现原来是刘某的粤菜饭馆厨房的油烟排放口离自己家二层窗口太近,只要油烟机一开,就会有油烟窜进杨某的房间里。杨某找刘某商量解决油烟排放问题,刘某置之不理。不得已,杨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改建油烟机的排放口,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的粤菜饭馆排放废气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杨某合法权的损害。遂判决被告刘某停止使用粤菜饭馆的空调器、排油烟机,直到进行相应处理、不影响原告通风为止。判决宣告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服从该判决。

法官讲法: 

  相邻通风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通过门窗保证其室内与室外空气的流通和正常开关窗户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权利。在实践中,相邻一方的下列行为应视为是对他方通风权的侵犯:

  1)因相邻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设施时未与相邻他方的窗户保证适当距离、相距太近而使相邻他方室内空气通风不畅;或阻挡了相邻他方之窗户而使其无法通风的。

  2)因相邻一方的树枝等延伸到相邻他方窗前,阻碍相邻他方室内空气流通的。

  3)因相邻一方长期存在的原因而迫使相邻他方无法正常开启窗户,如相邻一方在靠近相邻他方窗户处修厕所,设置畜栏或在他方窗下推放垃圾等;或相邻一方不断制造异味,排放污浊空气、冷气、热气、有害气体,致使他方只好紧闭窗户。此类情况如相邻一方的行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则可按环保问题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如不够国家规标准的相邻一方的不良行为,可按侵犯相邻他方通风权来处理。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