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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师辞职要补偿 美容院不服仲裁
作者:戎燕  发布时间:2008-10-14 15:38:12 打印 字号: | |
  某美容中心称,2006年,王某、谢某及史某到美容中心工作。他们称“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在工作期间,每天工作达11个小时,每月只休息3天,即使节假日也不休息。经常加班却不支付加班工资。”三美容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通知书,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美容师的申诉。美容中心不服裁决,认为,三美容师是因为对工作不满自愿离职的,并未事先通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与三美容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0月17日8时30分,在怀柔法院第12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吕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