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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不良”员工 商家不服仲裁
作者:王晓  发布时间:2008-10-14 15:27:52 打印 字号: | |
  某超市称,张某是某商贸总公司委托该超市管理的托管员工,在该超市熟食科工作。2008年4月5日,张某在工作期间私自将超市的耗材交给联营厂家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还经常偷喝店内售卖的豆浆,私自拿取超市的另一联营厂家的耗材。超市依据劳动法将张某退回某商贸总公司,该商贸总公司已签收。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予以经济补偿。劳动仲裁裁支持了张某。超市不服仲裁裁决,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裁决。

  10月17日14时,在大兴法院第6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吕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