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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迟延交付 起诉赔偿损失
作者:张海利  发布时间:2008-10-10 12:25:41 打印 字号: | |
  周某称,2008年7月1日始,因举办奥运会,北京市对市内运输车辆进行限行,要求汽车尾气排放达到欧3标准。周某的商店经营批发纯净水业务,每天均需向客户送水。因周某所拥有的车辆均系黄标车,未能达到北京市相关要求。2008年6月,周某与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购买解放牌7米箱货车合同,当日即给付定金2万元,并约定了该车规格、价款、交付日期等。7月7日,周某提车时,却被告知,其所定货车已卖给他人,因新车资源紧缺,周某只能等待。7月14日,某汽车贸易公司给付另一辆货车。周某认为,该汽车贸易公司已构成违约,为了避免扩大损失,不得不雇佣货车运送纯净水。周某将某汽车贸易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运费损失7000元。

  10月15日9时,在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吕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