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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低薪受雇一朝被辞 老员工不服仲裁法院讨理
作者:张翠萍  发布时间:2008-10-10 12:15:21 打印 字号: | |
  曹某诉称,其自1988年起在平谷区某卫生院工作,从事药库、药房管理。2008年春节后上班时,卫生院告诉曹某不用再上班了,单方将其辞退。曹某认为其在卫生院连续工作已超过十五年,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卫生院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另外,卫生院支付给其的工资一直为320元,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008年2月,曹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申诉请求。曹某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平谷区某卫生院给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21864元及50%经济赔偿金10832元。

  10月14日8时30分,在平谷法院第5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吕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