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投保车辆出险后若不能举证,保险公司可拒赔
作者:袁雯  发布时间:2008-10-07 11:45:02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8日,王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2008年1月2日,王女士在驾驶投保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后经保险公司了解的情况:王女士因路滑撞上路中央的防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出险后,王女士给122打电话。见几十分钟后警察未到现场,也就找辆拖车拉走维修了。等车修好后,王女士才想起要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要求其承担维修费,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该起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车辆损失无法确定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女士为此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也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应提供事故证明,责任确认等相关材料。现由于王女士未能提供事故证明,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起事故的性质和发生原因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因此王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事实不足。

  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