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说说广告这点事之五:广告刊登应尽到必要的信息核实义务
作者:杨潇  发布时间:2008-10-06 10:28:50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谢女士是一位教师,今年42岁,已婚。可是从2007年6月开始,却陆续接到了一些陌生男士打来的电话。而且电话内容让她莫名其妙,“有时间吗,我们聚聚”,“我看你的条件挺好的,我们能不能处处”等。谢女士经耐心询问来电人才知道,他们是看了某媒体上登的征婚广告才知道她电话的。谢女士发现某媒体2007年6月刊登的一则征婚广告里刊登的正是她的手机号码。其后谢女士又继续接到了许多莫名其妙的电话,甚至还有骚扰电话。在与广告公司协商未果情况下,2007年7月,谢女士将承包此栏目的广告公司和登载此广告的媒体都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广告公司辩称:他们并未给谢女士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因此不能给谢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况且谢女士未提供手机的通话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损害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广告公司在登征婚广告时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误登谢女士电话号码,给谢女士生活带来影响,侵害了谢女士的生活安宁,构成侵害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媒体对广告公司登征婚广告未尽到审核义务,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给谢女士带来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法院酌情考虑以给付1000元为宜。最终,法院判决广告公司停止侵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谢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某媒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

  该案提醒一些单位在登载电话号码时,一定要尽到核实号码的义务,否则给相关当事人的安宁生活带来影响,将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