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说说广告这点事之四:招聘广告里的承诺没写进劳动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杨潇  发布时间:2008-10-06 10:27:1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07年2月,小杨突然看到某外资企业登出的一则招聘广告:“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小杨毅然辞去原来的工作,顺利地进了新单位。加入新单位的小杨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的工作得到重视,及早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一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小杨找到单位负责人,要求单位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但单位还是迟迟不给答复,小杨觉得用人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单位却没有给予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小杨遂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兑现承诺。

  单位辩称,单位与小杨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单位送小杨出国培训的条款,因此单位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并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因此并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杨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公司应当提供送小杨出国培训的机会,因此公司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因为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驳回小杨提出单位应当履行“招聘广告”中规定的义务的请求。

法官讲法:

  本案中,招聘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因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故广告中所述“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没有法律效力,除非该招聘广告包含了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信息,具备了“要约”条件,则劳动者可通过司法机关维权。

  该案还反映了由于劳动合同中没有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给劳动者带来的困扰。如劳动合同中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则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应因发布不实信息而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同样,由于劳动者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同样可能无法依据适合的法律追究劳动者责任。如提供虚假证件或个人信息而使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再如劳动者借助单位资源成功办理某市人才引进后,却不遵守承诺,立即跳槽。

法官提示:

  求职者在应聘工作时,不能轻信招聘广告的宣传,应尽量将单位所承诺的福利、待遇写入合同条款,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