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北京某小区楼盘在打广告时宣称,小区楼房间距有5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展示了小区平面规划图。冲着这些广告,一些市民先后购买了该小区的商品房并入住。岂料两年后开发商又改变建筑方案,楼房的间距仅为30.4米。业主们对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规划表示不满,纷纷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产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附的小区规划平面示意图,对双方预售合同的订立及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亦应视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开发商擅自将楼间距从宣传资料中的50米缩小至30.4米,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并判决要求开发商分别赔偿各业主违约金或损失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法官讲法:
售楼处的广告附图及模型宣传,是房产开发商对购买楼盘业主的一种承诺。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具体到本案中,广告和宣传中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不是所有的广告都是要约邀请,在条款具体确定的情况下,应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