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的一天,杨某夫妇到某县某珠宝店购买珠宝,没成想他们选购珠宝的举动被珠宝店的工作人员拍成了照片。2008年8月,上述照片被该店印刷成宣传广告彩页,在某县广泛散发,并张贴在县城醒目的地方。五六天后,杨某夫妇发现了这一情况,便立即到该珠宝店进行交涉,可珠宝店的有关人员说,他们不是什么名人,珠宝店的这种做法并没有侵犯杨某夫妇的肖像权,无奈之下杨某夫妇将该珠宝店起诉到了法院。案件经法院的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给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法官讲法:
该案虽然以调解结案,但类似该案一样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在何种情况下,公民的肖像权算受到了侵犯,肖像权受到侵犯后可请求什么样的损害赔偿,我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