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为经营需要购车后索退难获双倍赔偿
作者:付蕾  发布时间:2008-09-16 15:41:0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某科技公司从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一辆价值52000元的跃进牌小货车。双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科技公司所购车辆挂靠在商贸公司名下,但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科技公司;在挂靠期间,商贸公司每年收取服务费600元;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签订后,车辆一直由科技公司使用并保管。2008年4月,科技公司要求商贸公司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商贸公司以协议未到期为由,未予办理。科技公司认为商贸公司拒绝过户的行为属于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挂靠协议书无效,车辆退还商贸公司并由商贸公司双倍返还购车款。在庭审中,商贸公司同意解除挂靠协议并为科技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科技公司拒绝,仍坚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因科技公司主张的退还车辆、返还车款是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科技公司购买车辆是为了经营需要,其与商贸公司形成的买卖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范,为此,科技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多收保险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