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林某与夏某是大学同学,还是同一寝室上下铺的兄弟。2007年底,随着股市节节攀升,林某终于按耐不住,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四处借贷,凑足了50000元钱,投入了股市。不料其后股市急转直下,林某的股票大幅缩水,本指望发一笔小财的林某反倒被牢牢套在了股市。然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林某的债主纷纷向其索要还款,开始是每月一次,但到了后来几乎是天天打电话催还款。无奈之下,林某想出了一条缓兵之计,请求夏某为其担保,并对夏某说只要发个短信就行,也不是白纸黑字,不用承担责任。夏某遂答应了林某的请求,向林某的债主发去了短信息,承诺为林某的共计5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并承诺于2008年6月30日前清偿。短信发出之后,夏某便将此事抛之脑后。但2008年7月,夏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数张传票,原来还款期已过,林某突然不见了踪影,债主们便将夏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夏某代为清偿林某的借款50000元。经过开庭,法院判令夏某与债务人林某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4000余元。
法官讲法: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是合同的形式问题,即夏某通过手机发出的短信息,是否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形式。所谓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表现方式,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案中,夏某通过手机发出为林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的短信息,完全符合合同书面形式的特征,在林某不能还款时,夏某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提示:
担保短信不能随便发,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