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依政策原车机挂分号,不影响出险理赔
作者: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8-09-03 11:20: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06年6月,李某与某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其所有的解放牌货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 000元。保险期间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保险费合计4300元。合同中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一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缴纳了保险费。2006年8月,李某将该保险车辆办理机挂分离手续,机动车编号由京AX变更为京AY、京AG挂。2007年2月10日,李某雇用的具有合法资格的驾驶员朱某驾驶该车与丁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丁某死亡。经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朱某为次要责任。2007年3月,经公安分局交通支队主持调解,李某赔偿了丁某家属50 000元。后李某向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索赔,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拒赔。李某诉至法院,认为投保车的牌证变更均属国家政策所致,非本人所愿;上述变更已经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查证属实,且变更事实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请求法院判令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给付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金50 000元。

  被告某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京AY在我公司投保,但被拖挂的挂车京AG挂未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依据双方所签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项约定: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牵引车、清障车除外)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因此我公司免责。第二,李某在我公司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根据双方所签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保险人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时,按下列标准扣除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5%。在该次事故中,李某雇用的司机负次要责任,我公司应该有5%的免赔率。李某起诉的赔偿金额不准确。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存在,法院予以确认。双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是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李某与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机动车和挂车作为一个整体投保,保险标的包含挂车。在保险期内,因国家政策原因,李某办理机挂分离手续,但保险标的并未发生变化。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故对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的免赔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李某与丁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所达成的调解数额,在李某应当向第三者赔偿数额的合理范围内,亦应作为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向李某赔付的依据,故李某要求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李某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李某雇用的司机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依据双方所签合同,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享有5%的绝对免赔率。故对李某要求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过高部分,法院予以调整。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保险金额47 500;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我国保险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机挂分离前,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机挂车分离后,挂车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二是李某起诉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 000元是否准确。

  对于焦点一,关于挂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予理赔的问题。首先应当确认李某与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双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是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李某与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机动车和挂车作为一个整体投保,保险标的包含挂车。在保险期内,因国家政策原因,李某办理机挂分离手续,但保险标的并未发生变化。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机挂分离后,保险标的仍然包含挂车,因此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对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认为被拖挂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拒赔的免赔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焦点二,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金额问题。李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 000元。李某与丁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所达成的调解数额50 000元,在李某应当向第三者赔偿数额的合理范围内,也应作为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向李某赔付的依据,因此对于李某要求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李某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保险人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时,按下列标准扣除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5%。本案中,李某雇用的司机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享有5%的绝对免赔率。故对李某要求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过高部分,法院予以调整。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李某保险金47 5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