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的一天晚上,北京前门供电局门口,一名戴眼镜的男青年与一中年男子躲在一个角落里鬼鬼祟祟地交易着什么。他们的行为引起了巡逻民警的注意,经盘问,原来二人正在买卖发票。出售发票的男青年小张是个积攒发票的爱好者,他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企业工作,做业务过程中常会收到各类发票,几年下来共积攒了发票近百张。一日,在与网友的聊天中,对方问他手里是否有发票,小张说自己攒了些用过的发票可以送给这位网友。网友说不能白要,要用钱买小张手里的发票,小张一想这样也可以,反正自己留着也报不了销,便宜卖给网友既送了人情又能小赚一笔!于是双方约定了价钱和交易的时间地点,刚卖完发票却被民警逮了个正着。经查,小张一共卖给网友60余张发票,得款30余元。小张被检察机关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起诉。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及小张系初犯等具体情况,最终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小张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讲法:
看了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会心生疑惑:将自己不用的发票卖给别人,顶多是违法行为吧?这样也算是犯罪吗?
法官告诉您:答案是肯定的,小张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60余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出售发票罪!
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里面,对非法出售发票罪做了明确的规定,即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以外的发票,也就是通常说的普通发票。虽然普通发票没有专用发票的功能,但如果被用于非法活动,其危害性同样不可估量。因此,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必须惩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条将本罪的追诉标准定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故小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出售发票罪。
有人认为小张实在是太亏了,自己一共才挣了30多块钱,却被判处罚金1万元,法院的判决是否过重呢?
其实不然。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对非法出售发票罪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院正是考虑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才没有对小张判以实刑而是缓刑,并按照罚金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无论行为人是否挣到了钱,挣了多少钱,只要其具备营利的主观目的,有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客观行为,数量上符合五十张以上的追诉标准,就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营利的具体数额只是量刑时酌定考虑的情节,并不影响定罪。
小张的教训虽然惨痛,但也给大家带来了生动而深刻的警示:他们没有明目张胆地进行交易,说明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还是有一定认识的;但因为不了解法律,不考虑对社会的危害,一时贪图蝇头小利而最终使自己酿成大错,小张的行为实在应引起大家的重视。同时,和小张有同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以为自己收藏的发票也属于完全的“私人物品”,可以随便出售并从中获取利益,全然不顾国家的法律规定,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希望通过小张这个案子,让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因一念之差步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