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12月里的一天,高飞(化名)到天地房地产经纪公司(化名)处进行登记,打算求购一套房屋。于是,天地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向高飞推荐了一处房产,并带领高飞到现场看房。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委托协议书》,其中约定:如果高飞与业主成交,高飞应向天地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总房价的2.5%作为佣金;高飞有义务为该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进行保密,否则该公司有权依法要求高飞支付相当于房屋成交价的5%的赔偿金。后来,双方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天地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高飞在接受了本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后,私下与上述房产的房主取得联系,达成买房协议,并且完成过户手续,但是至今没有向天地房地产经纪公司给付过任何费用,为此将高飞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高飞支付相应的服务佣金以及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天地房地产经纪公司是以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高飞的,但实际上,该公司与高飞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其所诉法律关系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天地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起诉。
法官讲法:
大家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弄清楚自己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然后以此为基础明确合适的案由,否则,将可能因为所诉法律关系有误被驳回诉讼请求。
在这里,需要向解释一下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当事人叫受托人,另一方当事人叫委托人。这类合同被广泛地运用于日常生活中。而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并按照委托这方当事人的指示要求,为委托方提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方为此将给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接受对方委托为对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居间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委托人。
这两类合同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合同所指向的标的都是提供劳务,而不是给付物品。不过相比起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往往限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缔约媒介服务,即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只是帮助或介绍委托人与合同外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时经委托人的授权,可以代理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签订合同,不过合同的法律后果还是由委托人承担。另外,居间合同通常为有偿合同,即委托人需要为居间人向其提供的服务和帮助给付相应的报酬,不过居间人只能在委托人和第三人成功订立合同(即有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而且由于第三人往往也是接受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服务的委托人,与居间人存在另外一个居间合同关系,所以居间人作为订约媒介,此时可以同时向第三人索要报酬。而在委托合同中,由于受托人通常只是代理委托人一方处理事务,所以一旦该事务完成了,就可以向该委托人索要报酬,而且通常不涉及到第三方。
在这起案件中,天地房地产经纪公司向高飞提供了房产的信息,并带领高飞到现场看房,即作为媒介人,提供了促使高飞和房产业主订立买房合同的服务,同时双方还约定一旦高飞能够和房产业主成交需要向该公司给付一定比例的佣金,因此高飞和该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该公司起诉案由有误。
法官提示:由于我国的民事案件案由已经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很多新的案由,大家今后如果要打官司,最好事先查明自己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什么,从而确定好案由,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