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5月18日,个体工商户业主王先生与北方世纪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王先生向北方世纪公司供应布基壁纸,面积为4705平方米。货款总价为141 150元人民币。2007年5月29日,王先生如约履行供货义务。北方世纪公司现场安全员验收并收货后,向王先生出具收货单。根据约定,北方世纪公司收货后应一次性付清全款,但北方世纪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141 150元。故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方世纪公司给付货款141 150元。
被告北方世纪公司辩称,2007年5月18日,我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书面协议,双方不存在王先生所称的口头协议,该书面购销协议约定,王先生向我公司供应定织壁布,不是布基壁纸。现王先生所供货物与书面协议约定不符,故我公司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方世纪公司为证明其与王先生之间存在的是壁布的买卖合同,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07年5月18日,其与王先生签订的一份购销协议,协议中约定由王先生向北方世纪公司供应定织壁布4705平方米。北方世纪公司称2007年5月28、29日,王先生分两次向北方世纪公司提供了布基壁纸99卷,因王先生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使用,北方世纪公司要求王先生取回或更换。除上述书面协议外,双方无任何其他交易行为。
经法院询问,北方世纪公司认可其未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限内告知王先生,其收到的货物与协议约定不符或曾要求王先生将布基壁纸取回或更换为定织壁布的证据。
王先生认可购销协议的真实性,认为其已履行了购销协议约定的供货义务,并提交了两张送货单,北方世纪公司对送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王先生与北方世纪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王先生依口头约定将货物送到北方世纪公司,北方世纪公司验收并签收货物的行为可视为在双方之间业已形成事实买卖关系,该买卖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北方世纪公司应将相应货款给付王先生。
法官讲法:
在经济往来中,经常会出现卖方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买方在收到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为此,法官提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买方应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验货,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验货,应与卖方协商延长验货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验货。
其次,验货过程中,如发现货物与约定不符,可采取不在送货单上签字、在送货单上注明情况或向卖方出具告知函件等措施,防止发生纠纷时,买方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力的证据。
最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后,不要对货物进行使用,应保持原状,有待日后双方进行检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