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主挂车连用时应视为一体,并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
作者:黄丹  发布时间:2008-07-15 16:16:43 打印 字号: | |
  2005年3月30日,吉祥车队为车号为京A9756的挂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万元。2006年2月15日,被保险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受伤。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保险车辆承担80%的责任,吉祥车队赔偿行人各项费用11万余元。为此,吉祥车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但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的事故车辆号牌是京G/C0495、京A9756挂,并未认定造成第三者损失是由于挂车造成的,所以挂车不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义务。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6日,吉祥车队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车牌号码是京G/C0495的货车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此外,该保险公司已向吉祥车队赔付了4万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吉祥车队保险金1万元。

  法官讲法: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

  为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主车5万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吉祥车队支付过的保险金4万元,尚未达到其应当赔偿的限额,为此,保险公司以5万赔偿金为限,扣除已发生的4万元保险金外,此次应当赔偿吉祥车队1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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