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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不能以与持票人前手间的事由抗辩拒付票据
作者:王杨 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8-07-14 15:37:21 打印 字号: | |
  2007年10月,某科技公司基于买卖关系取得某装饰公司签发的北京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支票金额20 000元。后科技公司将该支票交银行请求付款时,因密码错误被退票。装饰公司至今未向科技公司支付票据金额。科技公司起诉要求装饰公司给付票据款20 000元。

  被告装饰公司辩称:支票是我公司出具给他人的,用于支付工程款。后因支票密码错误,我们已将工程款以现金形式支付,但支票未收回。故不同意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合法取得装饰公司签发的有效支票,双方即形成票据法律关系。装饰公司负有无条件向科技公司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装饰公司以其与直接前后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科技公司的票据权利,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给付原告装饰公司票据金额二万元。

  法官讲法: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1条的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二是见票即付。第89条第1款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科技公司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合法取得了装饰公司签发的有效支票,双方即形成票据法律关系。根据票据法第89条的规定,装饰公司负有无条件向科技公司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二,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权利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其行使权利的行为。

  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票据抗辩权。为了保证票据权利的安全与流通,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抗辩作了不同的限制。这种限制可分为两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本案中,出票人装饰公司以其与直接前后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科技公司的票据权利,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给付装饰公司票据金额二万元。

  相关链接: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