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某和王某因房屋产权归属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争议房屋归刘某所有,但未明确王某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法院对刘某的申请不予立案执行。
法官讲法: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本条规定的裁决包括法院的裁判。法院裁判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直接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而不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对依据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的法律文书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的,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