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抵押物有权利瑕疵的 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作者:周伟男  发布时间:2008-07-04 10:08:1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07年9月29日,陈某给付刘某8.6万元。刘某与陈某订立借款协议,约定:刘某从陈某处借款8.6万元,刘某用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的一辆小型客车作抵押,还款时间为同年10月14日。当日10时左右,刘某将涉案车辆交付陈某。陈某使用抵押车辆期间支付了下列费用:车辆交付前刘某在使用该车期间发生的违章罚款11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1050元,养路费220元,年检的检测费用110元。

  2007年11月6日,涉案车辆被某法院执行庭扣押。刘某欠陈某的款项一直未偿还,现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欠款,并赔偿各项损失2930元。法院判决刘某返还陈某借款八万六千元,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二千四百二十二元。

  法官讲法:

  刘某与陈某在交付车辆和人民币之后,在自愿前提下订立了借款协议,当属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支持陈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陈某同意其使用抵押车辆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法院不持异议。刘某因其交付陈某的车辆在权利上存在瑕疵,即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并非借款人刘某,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刘某应当予以赔偿,故支持陈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