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9日中午,北京市某区居民丁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潮白河右堤路闸桥处时,由于甲施工单位正在对该路段进行道路维修,丁先生为躲避凹凸不平的路面,选择靠近公路中心线行驶。为躲闪对面车辆,丁先生驾驶摩托车的前轮轧在凹凸不平路面上摔倒受伤,后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丁先生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丁先生诉至法院,认为甲单位进行道路施工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致使其被摔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要求甲单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9 92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甲单位认为,原告摔伤是因其驾驶摩托车未按道路交通的相关规定靠右侧行驶,未尽注意安全的义务造成的,与其未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在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本案中甲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丁先生在该路段摔伤,甲施工单位负有主要责任,故应对因此给丁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丁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通过施工路段时,明知路面凹凸不平,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减速慢行通过,而其为躲避不平路面选择贴近公路中心线行驶,忽视了对面来车时可能会造成的危险,致使其躲闪对面来车时摩托车的前轮轧在凹凸不平路面上后摔倒,对此丁先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甲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经审查,伤情治疗及鉴定过程给丁先生造成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9 130.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法院判决甲施工单位赔偿丁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合计29 478.2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