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申请执行人接受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不得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作者:王柏东 张守国  发布时间:2008-06-26 15:20: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某贸易公司25万元。判决生效后,运输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运输公司与贸易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运输公司在2008年3月1日前交付25万元,贸易公司放弃迟延履行利息。但事后运输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而是在6月3日将25万元交付法院,法院于6月12日发还给了贸易公司。6月13日,贸易公司以运输公司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书。

  法官讲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中,在运输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和解协议约定期限的3个多月内,贸易公司未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接受了运输公司逾期交付的足额欠款,应视为贸易公司默认了运输公司迟延付款的行为。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贸易公司无权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书。
责任编辑: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