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对退出合伙前所负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袁建华  发布时间:2008-06-25 08:51:2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石某跟方某、万某合伙做生意,方某出资10万元,万某出资6万元,石某出资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陆某负债10万元,石某感到三人合伙管理上的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继续开展下去仍然会亏损,所以退出了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方某、万某代为偿还对陆某的债务。石某退伙后自己又经营了一家公司,效益很好,而方某和万某的经营在每况愈下,眼看要倒闭了。陆某见此情况,将石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10万元债务,而石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且已拿出一部分钱用于偿还债务,自己已经没有责任,拒不履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石某向陆某偿还10万元债务。

  法官讲法: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人退出合伙后,责任并不消灭,其仍应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同时,依据连带责任的原理,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本案中,陆某可以分别向方某、万某、石某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也可以向方某、万某、石某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由此,石某应当偿还10万元债务,但可以向方某和万某追偿。
责任编辑: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