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猎捕麻雀出卖放生 构成犯罪被判刑
作者:韩继先  发布时间:2008-06-23 10:13: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携带驾网杆8根、粘网4片、诱鸟4只到某地橡皮坝架设粘网,粘捕麻雀25只、普通朱雀7只,后回家途中被森林公安机关发现,32只鸟全部被当场起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橡皮坝禁猎区粘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捉的32只鸟类为国家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朱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不知道橡皮坝是禁猎区,更不知道麻雀、朱雀是野生动物,且猎捕的目的不是杀生,只是为了卖给信徒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我国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适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猎捕野生动物3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出发,并适用缓刑。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讲法: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也就是说构成了犯罪。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禁猎区、禁猎区、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做了明确规定。2000年国家林业局将麻雀、朱雀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麻雀、山雀成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因此,朱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且数量达到了20只,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官提示:麻雀和朱雀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鸟类,猎捕麻雀的行为甚至在很多地方是常见的。平日里我们知道狮子老虎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却不知道野生的麻雀、云雀、喜鹊、乌龟、刺猬、八哥等也是国家明文规定列入保护范围的。从诸多的保护性文件可见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决心与力度,为了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地保护自然资源,不应随意破坏,否则就可能不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而是面临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