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铁路桥限高架被撞倒后致行人伤害,由谁承责?
作者:丁晓云  发布时间:2008-05-15 14:39:0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22日凌晨2时,魏某某与工友下夜班后,一同骑自行车回家。当二人由北向南骑到镇北大街铁路地道桥北口时,撞到脱落在地面上的该铁路桥的限高架上摔倒受伤。据查,此铁路桥限高架由铁路局依法设置,标明限制高度为3.7米,于2006年6月22日0时40分左右,被某水泥厂职工祁某某在完成工作任务途中,酒后驾驶的该厂水泥罐车撞落在地面。祁某某开车撞落限高架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将车停在事故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而是马上将车开到汽配维修中心对撞坏的汽车进行了修理。

  魏某某在医院住院24天,医院诊断为:1、右肩锁关节分离;2、颈部、左髋部软组织挫伤;3、颅脑损伤;4、右顶部异物;需两人陪床。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7489.03元。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官讲法:

  魏某某黑夜骑车回家,在无防备的情况下撞到脱落在地面的防护架摔伤,虽然该防护架属铁路局所有,但由于铁路局提供证据证明该防护架是由某水泥厂的职工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开车撞落的,且该司机没有通知任何部门,也没有停留在此,并设立警示标志,而是开车驶离了现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司机撞倒限高架的行为与魏某某撞到脱落在地面的限高架的行为均发生在天气漆黑的凌晨,且前后时间间隔不长,铁路局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根本来不及在魏某某经过此处之前采取措施,因此,铁路局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应由水泥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由某水泥厂赔偿魏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自行车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一万三千五百○九元○角三分。
责任编辑: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