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未给车辆上交强险的机动车方即使无责任也需赔偿
作者:周伟男  发布时间:2008-05-15 14:37:3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李某驾驶小客车正常行驶时,将骑自行车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张某撞伤,且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交通队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当日,在医院就诊,其伤情被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挫伤,张某自行支付医疗费共计650.94元。医嘱要求张某休息共计9周。

  另查,李某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273.61元。李某辩称,此事故经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我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10%-40%。

  法官讲法:

  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安全。李某驾驶小客车与骑自行车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故张某的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李某的车辆未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张某的损失应当由李某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先行赔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三千八百二十一元九角四分。
责任编辑: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