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某村委会将村西地100亩土地发包给高某。2004年,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该村委会将高某承包费由每亩100元提高到150元。2005年,高某按每亩150元交纳了承包费。但是,2006年至2007年,高某却拒绝按提高后的标准交纳承包费,仍按每亩100交纳。为此,该村委会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2006年至2007年承包费1万元。
庭审中,高某辩称,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我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了2006年至2007年的承包费共计2万元。村委会在未经我同意情况下擅自将承包费由每亩100元增加到每亩150元,严重违反了我们之间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村委会与高某之间确立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后,村委会与高某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涉案合同中约定承包费用从2002年至2013年前10年每亩100元,后10年则视当时地价由双方共同协商,不超过本村村民承租的最低价格。现村委会主张高某的承包费用自2005年起即应提高到每年每亩150元,高某对此不予认可,而村委会提供的2005年1月26日高某按每亩150元交纳承包费用的收据,仅能证明其在2005年的的交费情况,却不能证明村委会与高某曾就涉案土地2005年以后的承包费按每年每亩150元交纳达成过一致意见;同时,订立合同与变更合同均应依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任何人不得强制。在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按每年每亩150元交纳2006年至2007年的承包费的情况下,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亦不能成为某村委会变更承包费的根据。
综上,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