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自家车相撞 交强险不赔
作者:张金星  发布时间:2008-05-09 21:22:23 打印 字号: | |
  2007年4月2日,某混料厂为自己所有京G30270、京G30268两辆汽车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险限额2000元,期间1年,保险单上被保险人均为混料厂自己。2007年6月15日,混料厂雇佣的司机驾驶京G30270号汽车倒车时不慎将京G30268汽车撞损,为此,混料厂支付修理费2000元。混料厂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遂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2000元。

  法院认为,混料厂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合同有效。但依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及国家统一适用的交强险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内容,混料厂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赔偿范围。遂判决驳回了原告混料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我国制定的交强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是交强险保险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即交强险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交通事故受害人”范围之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交强险不负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自家车相撞如果机动车还投保了相应的商业保险,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全国统一适用的交强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