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小丽系继母女关系,老张系小丽之父。有北房两间原由老张承租。1991年,老张与刘某再婚。2005年9月,老张去世。2005年10月,该房屋承租方变更为刘某。刘某居东侧一间,西侧一间由小丽存放物品。小丽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其中一间房屋的居住权,被判决驳回。现刘某以其为房屋实际承租人为由,要求小丽腾退房屋,并将落户于诉争房屋的户口迁移。小丽表示,自己的户口一直在此,不同意迁移。法院经审理判决小丽腾退房屋,驳回刘某要求小丽迁移户口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系诉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未经刘某的同意,小丽无权继续使用该房。刘某要求小丽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迁移户口不属法院审理范围,刘某要求小丽将其户口从诉争房屋内迁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