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1月10日,李某和高某带领共同饲养的宠物犬在某市场门口处与他人饲养的犬玩耍,此时,王某(化名)驾驶小客车由门口向东拐弯直行时,将李某和高某的宠物犬轧死,在经公安机关处理并经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和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买宠物犬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6万多元。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李某和高某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该保险公司为被告。
庭审中,王某认为,李某和高某的狗确实是被其轧死,但其从市场南门出来开动车时狗没动,后由于原告叫自己家的狗,致使其开车时看不到狗,才将狗轧死,故其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某保险公司认为,对王某撞狗事实没有异议,但根据北京市养犬规定,狗也需有身份,狗不能私自进入市场,狗在带出家后应拴好,因李某和高某违反了相关规定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如原告提供买狗费用的票据,可以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买狗费用400元,精神损害费及误工费等均不予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通过,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市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养犬。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事项:(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本案中,因李某和高某养犬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相关规定,故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车辆未履行谨慎驾驶的合理注意义务,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限额部分由过错一方承担。李某和高某要求的赔偿购买宠物犬的费用,因李某和高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李某和高某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一节,因李某和高某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李某和高某要求精神抚慰金及公开道歉一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李某和高某的经济损失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法院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和高某经济损失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