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出租汽车燃料改造费由谁负担
作者:梁春明  发布时间:2008-05-04 15:55:1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1999年4月,白某与宇宙出租汽车公司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约定宇宙公司向白某提供天津夏利一辆,承包期限为五年;宇宙公司按规定负责办理车辆和白某证件的年审等手续。

  营运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同年5月,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下发《关于启动和推进出租汽车业在用车清洁燃料改造和尾气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6月1日起,正式启动双燃料车改造工作,改造车辆以98年底至99年初购置的化油器夏利车为主;双燃料车改造费用先期由企业支付,自车辆改造完,使用清洁燃料次月起,逐月从使用清洁燃料所节省的费用中扣回”。

  同年10月,宇宙公司对白某承包车辆进行了双燃料改造并支付改造费用4800元,同时每月收取白某燃料气罐租金150元。截至2001年11月宇宙公司共收取燃料气罐租金1950元。2001年11月17日宇宙公司与白某解除合同,白某认为双燃料改造气罐费应由公司负担,故起诉要求宇宙公司返还已收取的1950元。

  法官讲法:

  本案中,白某与宇宙出租汽车公司在履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过程中,相关行业主管行政机关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明确要求对相关出租运营车辆进行双燃料改造,使得安装燃料气罐是出租车营运之必需。因此,宇宙公司对白某承包车辆进行了双燃料改造并支付改造费用4800元。该改造行为基础为双方签订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但合同书对于本案涉及改造费用负担没有约定。宇宙公司于1999年10月对白某使用的出租汽车进行改造并向白某收取改造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本案纠纷的解决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是一种双务合同,宇宙公司权利义务则是向白某提供符合政府规定的运营标准汽车及其他合法手续,并收取白某缴纳的承包费。与此相对应白某权利义务则是:有权使用而白某通过使用宇宙公司提供的符合运营标准的出租汽车,并向宇宙公司交纳车辆承包费。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6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规定,宇宙公司为白某所承包的出租车安装燃料气罐产生的费用应自理,其每月向白某收取的燃料气罐租金1950元应返还给白某。

  作为出租车行业主管行政机关有权对运营车辆标准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其所做出的“双燃料车改造费用先期由企业支付,自车辆改造完,使用清洁燃料次月起,逐月从使用清洁燃料所节省的费用中扣回”规定超越了其法定权限,应属于无效规定。
责任编辑: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