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2006年9月,因孩子生病,李某未经公司允许,私自驾驶公司所有的车辆送孩子去医院看病,在行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没有责任。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现原告刘某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刘某、刘某所在的公司和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法官讲法: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没有责任。因此,李某应当赔偿刘某的合理损失。李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车辆,在为孩子看病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属个人行为,故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李某负担。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5万元,李某赔偿刘某87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