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使职务行为出具欠条 虽无公司盖章仍应赔偿
作者:蒋蕊  发布时间:2008-04-07 14:35:5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04年8月,某木业公司与某工贸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工贸公司从木业公司订购木门、木框等木制品。合同签订后,工贸公司交付订金4万元,木业公司遂按约向工贸公司提供货物,并经验收完毕已投入使用。此后,工贸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再未付款。经木业公司多次索要,工贸公司负责人郭某于2007年3月以工贸公司名义为木业公司出具欠条,承认拖欠木业公司货款39 000元的事实,但未加盖公司公章。后木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工贸公司给付欠款。工贸公司则认为,郭某出具的欠条上没有本公司盖章,不属于职务行为,对此不予认可。

  经法院查明,郭某在2004-2007年间为工贸公司聘任的负责人。2004年8月,双方签订订货合同时,郭某为工贸公司的签约代表。

法官说法:

  本案中,工贸公司与木业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合法有效。郭某作为工贸公司的负责人,与木业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对该合同进行了部分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工贸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货款。这些行为使木业公司有理由相信郭某为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据此,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