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法院 > 便民措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便民措施
  发布时间:2008-03-04 17:09:03 打印 字号: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工作宗旨。为在全市法院工作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和要求,现结合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就如何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

1. 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工作中去;必须落实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去;必须落实到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创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中去;必须落实到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中去。

2. 服务发展。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必须服务于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成功举办一届出色的奥运会努力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在依法保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下功夫,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下功夫,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下功夫,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方面下功夫,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方面下功夫,在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方面下功夫。

3. 平等保护。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必须坚持平等保护观念。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既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依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不论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不论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都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案件,决不能因司法不公损害投资环境和国家法制形象。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4. 建立诉讼指导制度。制定全市法院统一的《民事、行政诉讼指南》,指导当事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正确行使委托代理、申请回避、举证和质证、上诉、申诉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

5.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在刑事诉讼中,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书面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等诉讼权利;对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或毁坏财物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在决定立案和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诉讼文书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原告、被告诉讼权利义务。

6. 诉讼风险提示。在全市法院切实落实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在案件诉讼中,及时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举证不能、举证超过时限、执行不能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帮助当事人避免或者降低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7. 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中,法官一般不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有重复或者与本案审理无关的,可以适当提示、引导。

8. 当事人选择鉴定等机构。在案件审理及执行中,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在全市法院统一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中协商选择;协商不能确定的,由法院随机确定。

9. 平等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举证期间;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一律开具收据;公平、及时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0. 方便检察官、律师诉讼。设置阅卷场所、更衣室等,为检察官和律师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11. 统一起诉材料要求。制定全市法院关于各类案件起诉材料要求的规定,统一立案材料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12. 刑事错判赔偿。刑事诉讼的错误裁判导致被告人被错误羁押的,刑事赔偿申请人可持法院终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直接请求赔偿,无须确认。

  三、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13. 设立值班法官。设立值班法官,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并解释有关问题。

14. 实行首问负责制。当事人或者群众询问有关事项的,第一个被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自己接待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接待,不准推诿。

15. 畅通信访渠道。对于群众来访的,即时解答。建立信访摘报制度、信访通报制度和全市三级法院信访工作协调联动制度,解决群众信访中所反映的问题。

16. 设立优先立案窗口。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设立专门立案窗口或采取其他措施,对其诉讼优先立案。

17. 增设无障碍设施。增设无障碍通道,或采取其他措施,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方便。

18. 设立便民法庭。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或者山区人民法庭根据实际需要,在辖区内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基层人民法院和城镇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设立假日法庭等便民法庭,方便正常上班期间无时间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对于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即时裁判。

19. 庭审记录当庭签字。除当事人同意外,庭审记录由当事人确认后当庭签字,以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

20. 实行远程网络立案。远郊区县法院的派出人民法庭实行远程网络立案,当事人可就近到人民法庭递交立案材料,利用科技手段由基层法院立案庭统一办理立案手续,既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原则,又切实方便当事人起诉。

21. 落实电子签章。进一步搞好人民法庭裁判文书的电子签章工作,切实解决往返法院盖章的问题,让当事人及时拿到裁判文书,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22. 方便交纳诉费。继续商银行在全市法院普遍设立收费点,使当事人不出法院即可办理交费手续,减少当事人交费的时间和劳累。

23. 设立当事人休息场所。全市各法院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休息场所,为当事人等候庭审等诉讼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提高裁判效率

24. 严格延长审限报批。案件审判必须严格遵守案件审限规定,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必须严格履行延长审限审批手续。对依法延长审限的一、二审案件,在决定延长审限后5日内告知当事人。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必须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不得申请延长审限。

25. 集中清理积案。2003年11月底前,全市法院组织力量集中清理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刑事案件的积案要全部清理完毕。

26. 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法院在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简便化审理,书面通知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人和辩护人,并当庭宣判。

27. 尊重民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均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适用简易程序,采用速裁方式,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8. 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加大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对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继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29. 严格立案期限。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受理立案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改变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审查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的当日审查立案。

30. 上诉卷宗限时移送。当事人上诉的,一审法院在上诉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当事人一方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移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送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将不能移送的事实和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加大执行公开力度

31. 重大执行事项听证。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或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的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异议审查等重大事项应举行听证会,并在裁决时公开裁判权行使的理由和依据。

32. 执行全程公开。实行执行全程公开,公开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公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情况;公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公开变价过程;公开执行中止的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公开终结执行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等。同时,允许新闻媒体对执行过程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

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

33. 执行费不预收。执行案件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案件执结后,按实际执结金额进行收费。

  六、强化落实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

34. 不预收困难群众诉讼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的,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35. 免收困难群众诉讼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免收其应负担的诉讼费。

36. 及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对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及时审理、及时执行,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

37. 落实法律援助。除为符合法律援助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代理诉讼外,为生活确有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独自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七、增强审判透明度

38. 审判全程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案件一律在审判法庭或者其他公开场所公开审判,并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进行公告。

39. 保障公民旁听。进一步落实市高级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和《关于新闻记者旁听采访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公民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新闻记者对公开审理案件可以采访报道。

外国公民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外事管理部门联系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40. 审理结果公开。所有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应当进行庭审总结,使诉讼当事人明确了解庭审结果。

41. 裁判文书公开。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每年选编出版全市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裁判文书;近期在北京法院网上建立专门网页统一公开全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并逐步公开其他案件裁判文书。

42. 诉讼档案公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摘抄相关的诉讼档案材料。涉及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43. 涉及诉讼的收费项目公开。全市法院所有涉及诉讼的收费项目一律公布,不公布的不得收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等费用。

八、改进审判作风,坚持文明司法

44. 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及规定。法官、书记员、法警等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必须按照开庭时间准时到庭,不得迟到或中途离开;庭审期间一律不准携带各种移动通讯工具。

45. 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严禁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宴请、钱物以及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严禁给当事人介绍律师,给律师介绍案件;严禁酒后驾车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46. 规范使用警灯、警报器。在执行公务时,非因紧急情况不得无故使用警灯、警报器;经过繁华地区、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时,非必要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执行公务结束后及非执行公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

47. 谨慎使用警械具。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依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除强制对象抗拒、阻碍强制措施实施、可能逃脱或有危险行为的,一律不得使用警械具。

48. 尊重被告人人格。法庭审判时,被告人一律不戴手铐、脚镣。司法警察提解、看押被告人时要使用告知词。

49. 体现人道主义。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出请求的,应为其提供用于记录的笔纸等,以及满足其人格尊严问题的便利条件;执行死刑前,死刑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的,予以安排。

50.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市各级法院建立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于违反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当事人。

上述意见,全市各级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责任编辑: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