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便民措施有:
一、通过口头、书面发放等形式,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在立案时我们还注重提示诉讼风险,对所有案件当事人前来查讯案件时,我们都尽可能的满足当事人;
二、针对当事人在起诉时材料所带不齐的情况,我们向当事人送达立案所需材料便条,为生活困难、书写困难的当事人填写口头立案表;设立老、弱、病、残优先立案窗口。
三、制定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受理案件程序示意图上墙、向困难当事人提供填充式起诉书、申请执行书等多项便民措施。
四、在立案中遇有急案,我庭人员放弃休息时间办理立案手续,及时与相关庭室联系,并立即把案件转到审判庭;
五、立案时,对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纠纷或是证据不足有可能败诉的案件、以及经过一、二审判决后仍不服的上访户等几类案件当事人,我庭以书面的形式向其发放人民调解告知书,建议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居住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一措施不仅节约了诉讼资源、缓解了审判工作压力,同时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消除了纠纷双方的隔阂,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院长接待措施:
第一条 对来访群众,要诚恳礼貌、热情耐心听取意见,解答问题要有理有据。对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办理。
第二条 立案庭在院长接待日的前10日开始,对要求院长、副院长接待的来访群众先行接待,确需院长、副院长接待的,为其排号,告知接待时间、地点和负责接待的院长、副院长,并在接待前1日,将来访群众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问题报告负责接待的院长、副院长。
第三条 立案庭对来访群众及所反映的问题必须逐一登记;各庭的处理结果以及当即答复结果,立案庭逐一登记。
第四条 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认为有必要听取承办人汇报,可以召开承办人汇报会。
第五条 院长、副院长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根据内容转交主管院长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立案庭对在规定期限内应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及时催办。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的,向主管院长通报,主管院长予以督办。
第七条 各庭室对来访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办理完毕后,应将办理的情况和结果报告主管院长,并送立案庭将结果登记在案。
第八条 根据具体情况,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在接待日能当即答复的,应以口头形式向群众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转交有关庭室办理,有关庭室办理后,应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群众答复。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办理期限:
(一)在预约时,立案庭将不需向院长、副院长反映的问题转交有关庭室的,有关庭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同时将答复送立案庭。
(二)在院长接待日中,能当即答复的,院长、副院长应当即答复;不能答复的,转交主管院长及有关庭室答复当事人。有关庭室对反映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对放映正在审、执、查中的问题,主管院长应给有关庭室规定审结期限,有关庭室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对于一般问题,有关庭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不需要等候审执结果的,同时将答复送立案庭一份备案)。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理的,应在期满前2日以书面形式向院长、主管院长、立案庭讲明情况和理由,申请延长期限,主管院长经审查,确需延长时间的,可批准延长10日,最长不得超过20日;重大、复杂疑难的问题由审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