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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便民措施
  发布时间:2008-03-04 11:45:49 打印 字号: | |
  朝阳法院在践行司法为民,方便当事人诉讼方面,除了按照高院的规定设立一些如残疾人通道、当事人等候区等便民措施外,还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了如下的便民措施:

  1.开展诉前和解工作。该院在立案前调解息诉工作和庭前和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初开展了诉前和解工作。诉前和解工作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非诉讼性。与诉讼相比,诉前和解工作有以下优点:(1)经济——当事人没有昂贵的诉讼费支出;(2)高效——解决纠纷不受繁琐诉讼程序的限制;(3)平和——没有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尴尬,为双方今后进一步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诉前和解工作包括3项工作:执行督促工作、立案前调解工作、诉前保全和解工作。(1)执行督促工作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申请的具体情况,对有自动履行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能的案件在立案前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工作方式。督促的方式是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经督促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该院将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立案后,执行庭将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立案前调解工作是指立案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自行或运用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于诉前调解纠纷的工作方式。当事人到法院申请立案时,可以先申请法院对纠纷进行诉前和解,填写诉前和解申请书,选择法官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或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三种方式之一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该院会自行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人民法院自行调解和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期限是15日;人民调解组织诉前调解的期限是30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调解期限为15日。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确认的纠纷,审查立案后,由审判庭按庭前和解程序依法出具调解书,且当事人依照该院《庭前和解案件的收费规定》享受诉讼费减半收取;诉前调解不成时,该院会及时对纠纷审查立案。(3)法院保全调解工作是指运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促进当事人达成诉前和解协议的工作方式。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来院后可立即到诉讼服务窗口咨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立案后针对案件情况进行谈话,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立即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可以不一次缴齐,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补齐担保数额与保全数额的差额。

  2.庭前和解3项制度。庭前和解3项制度是该院开展的一项在诉讼中通过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方式、特邀调解员庭前调解方式、律师和解方式对案件进行调解、和解的工作制度。当事人到该院办理立案手续时,可以同时申请庭前和解3项制度中之一项,填写庭前和解申请书。依据该院《庭前和解案件的收费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方式、特邀调解员庭前调解方式的,只需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一半;选择律师和解方式的,只需预交50元案件受理费。案件未能在庭前和解的,进入庭审前,当事人应按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受理费收取的有关规定补交。

  3.设立了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普通病人优先接待窗口和发热病人、传染病人优先接待窗口,既为特殊群体提供便利的诉讼条件,又能预防和避免立案当事人的交叉感染,为群众到法院立案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

  4.设立咨询法官制度。为方便群众诉讼,提供有效法律服务,该院立案庭设立咨询法官,将负责解答当事人关于“怎样写起诉状、申请书”、“起诉时应提交哪些证据”、“本院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等12个方面的问题。

  5.实行首问责任制。为避免当事人到法院办事遭遇互相推诿、无人接待的情况,立案庭实行首问责任制,在接待来访过程中,首位接待法官应负责承担解答及处理当事人问题的责任。对属于立案庭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应及时处理或联系负责此案的接待人员,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值班庭长汇报;对不属本庭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应耐心解释,并告知其他部门的联系人及电话。

  6.增设两个立案点。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原则,该院在辖区内一南一北的南磨房法庭和酒仙桥法庭增设两个立案点,主要受理民事或商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生活、工作的方便,自行选择具体立案地点,并在农业银行的任何营业网点交纳诉讼费。今后,将根据法庭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继续在其他派出法庭增设立案点。

  7.该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诉讼服务窗口设立办理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手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来院后可立即到诉讼服务窗口咨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立案后针对案件情况进行谈话,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立即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可以不一次缴齐,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补齐担保数额与保全数额的差额。此项措施可以为来院当事人节省时间,形成一条龙式的服务,并及时有效地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处分、出卖、毁损其财产,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和诉讼中协商解决纠纷,促进和解,降低诉讼成本,也从根本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该院少年法庭设立了青少年法律咨询热线。咨询热线每周五下午2点至4点开通,号码为85998038,届时少年法庭的法官将在线回答青少年咨询者的各种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9.制定《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并积极认真落实。该办法规定:第一,适度扩大救助人员范围,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理念。当事人系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且本人月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当事人家庭成员平均生活费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的;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且生活困难的农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第二,简化申请、审查手续,使救助规定更具操作性。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第三,放宽缓交诉讼费期限,保证当事人正常诉讼。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可延长至案件裁判或调解生效后7日内;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第四,特殊案件特殊处理,确保当事人及时得到法律救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承担;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和劳动报酬的当事人,立案时免受诉讼费,案件审结时,对方当事人败诉的,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凡予以司法救助的案件,应优先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10.执行工作的特点是执行员经常需要外出执行,造成当事人见执行员难,沟通不及时,易引起急躁情绪和误解。因此该院实行了执行员接待制度,即每周每个执行员在固定时间、地点接待当事人,并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开,便于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提供执行线索、法官答疑解惑、消除误解、降低信访投诉,受到群众欢迎。

  11.实行民商事、行政案件判后答疑制度。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答疑申请,由承办法官对已经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解答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裁判结果、证据认证、事实认定、有关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内容提出的问题和质疑。

  附: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地址及电话

  立案大厅 地址: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朝阳法院办公大楼一层大厅;邮编:100026;联系电话:85998465;

  执行立案接待室 地址:六里屯西里7号楼朝阳法院执行庭院内;

  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 地址:朝阳区将台派出所东侧;联系电话:85998770;

  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 地址: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号;联系电话:85998844;

  信访办接待室 地址:朝阳法院7层41法庭;联系电话:8599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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