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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便民举措
  发布时间:2008-03-04 10:50:47 打印 字号: | |
  一、立案阶段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极大地便利当事人提起诉讼

  近年来,昌平法院在立案阶段逐步采取了多项便民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便利了当事人提起诉讼。

  第一,实行首立制、首问制。实行“首立制”,即对属于该院人民法庭和民一庭、民二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的立案庭或任何一个人民法庭立案的,只要当事人材料齐全,第一个接待的单位就应当为当事人办理有关立案手续;对当事人或者群众询问有关事项的,该院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被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而不得推诿。

  第二,实行“一站式”高效服务:从提交诉状及各项相关材料、交费、换票至法院排期后领取开庭传票,当事人一次到法院就能全部办理完以上手续。同时在立案大厅专门设立银行的收费点,避免当事人交诉讼费来回奔波。今年9月,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致信市高级法院院长秦正安表扬我院在立案环节上的“一站式”高效服务。

  第三,想当事人所想,完善各项便民措施:对撰写书面起诉状有困难的当事人,由昌平区法院立案庭专门接待人员发放填充式起诉状,指导其填写填充式起诉状或允许其口头起诉;该院在立案大厅外增加了书写台、座椅和签字笔,设置了起诉书、申请执行书、公示催告申请书等诉讼文书的格式牌;在立案大厅配置了饮水机、一次性水杯、杂志架等,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舒适和方便的条件,还专门配置了老花镜,为年老眼花的当事人提供方便;在立案大厅增设了优先立案窗口,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诉讼提供便利。

  二、审判工作中扎实做好法律释明、服判息诉和保护弱势群体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审判工作中,昌平法院深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通过开展好法律释明、服判息诉和保护弱势群体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纷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第一,认真总结和完善释明制度。制定《关于在诉讼程序中就有关事项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的规定》,要求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对于涉及影响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重要事项,都要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该院的释明工作受到上级机关和其他法院的关注与重视,被市委政法委列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典型举措之一。

  第二,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注重保护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是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该院设立了专门的合议庭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使审判员更加了解、精通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的法律法规,积累了处理此类纠纷的大量经验,提高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在审理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时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全面保护、特殊保护、延伸保护等手段,加大诉讼调解和法律宣传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时,在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等问题上,在依法判决的基础上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是注重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该院审理的为数不少的青少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此类案件对青少年自身和其家庭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从青少年应加强对自我的保护、加强自身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角度在庭审中对青少年的父母和青少年本人进行教育,并与青少年所在学校取得联系,以更好地保护青少年的各项权益。

  三是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针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等特点,该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立案、巡回办案、赡养案件判后回访等多种措施,充分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昌平法院南口法庭被评为全国老龄维权示范岗工作进行了考评,充分肯定了南口法庭对老年人维权工作做出的贡献。

  四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注意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针对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矛盾尖锐、调解难、上诉率相对高、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多、审理难度大等特点,成立了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组,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专业化审理,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鉴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审判法官在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的基础上,根据立法宗旨,在证据采信等方面原则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注重裁判文书的书写,发挥裁判文书的解释与说服功能。对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比较严重的案件,宣判以后,如果当事人提出疑问,承办法官会耐心地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尤其是做用人单位的工作,劝说用人单位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消除当事人的不满和对抗情绪。

  五是为加大对交通事故案件的专业审理力度,努力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到切实的救济,在市交管局及昌平交通队大力支持下,昌平法院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在昌平区交通队事故科成立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组,专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建立了处理交通事故的“绿色通道”。在昌平交通队事故科受理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组在第一时间内迅速采取扣押肇事车辆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职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为日后赔偿判决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的压力,此举受到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普遍赞誉。采用速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经交通队调解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希望由法院处理纠纷的,民一庭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组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由该审理组打电话向立案庭要案号,迅速开庭进行审理;对于赔偿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该审理组先进行庭前调解,由审理组法官或助理指导双方当事人书写赔偿协议及领款协议。

  三、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开展执行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工作中深入落实司法,不断完善执行接待、执行公开制度,积极探索执行新举措,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一,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执行接待制度。实行了每日专人接待、每周五执行员全员接待、院庭长接待“三位一体”的执行接待制度;设专人每天在一楼接待室,接待来访的执行案件当事人。执行接待制度的完善,不仅便于当事人的执行法官及时沟通案件执行情况、搜集执行线索,还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因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了解而引发的信访案件的发生。

  第二,积极推进执行公开制度:制作了冻结、查封、扣押财产告知书,将冻结、查封、扣押财产的情况及期限告知当事人;将历年来中止案件的信息录入供当事人查询的信息系统,当事人通过立案大厅的电脑显示屏可以查询到中止案件的信息,保障其知情权;邀请人民陪审员和监督员参与执行,促进执行工作中的司法民主,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

  第三,设立执行和解厅,大力推行和解力度,规范执行和解程序。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开拓思路,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整合执行力量,推行繁简分流,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在新闻媒体公告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名单,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部分案件发布了悬赏公告执行,发出了委托调查函,设立了执行和解庭。

  第四,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执行特困群体案件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特困申请执行人根本利益。

  四、切实落实院庭长接待制度

  《昌平法院信访工作规定》专门规定了院、庭长接待制度。对于不服本院判决、裁定、调解、决定或申诉、申请再审驳回通知,到法院来访要求案件承办人接待,信访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先行答复,并提供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申请复议等相关程序的引导。信访室在答复不了的情况下,可根据情况需要,通知相关审判业务庭派人接待;来访人坚持要求会见领导的,相关审判业务庭庭长应接待一次。

  来访者要求院长接待的,一般应先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庭长负责接待,对庭长接待后仍不满意的,经信访室解释后来访人仍坚持要求院长接待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安排院长、副院长接待。同时规定 每月10日、30日(节假日顺延)为院长接待日,由院长或副院长接待来访人。每季度最后一个院长接待日,根据来访情况可安排院长和副院长全员接待。 符合院长接待条件的,来访人应当提前七日到信访室登记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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