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房主诉原房主被驳 皆因口头协议亦有效
作者:张倩  发布时间:2008-02-02 11:44:40 打印 字号: | |
  唐某、张某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唐某从张某处购买房屋一套。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经唐某同意,张某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将房屋出租,并与唐某口头约定前三个月的租金由张某收取800元。租赁协议履行的第四天,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收取的租金800元,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本案中,唐某与张某关于租金收益的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应当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故唐某与张某订立关于张某收取租金800元的口头协议后,又要求张某返还该租金,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唐某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不应支持。
责任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