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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公司能否索回为开办公司垫付费用?
作者: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8-01-22 11:10:46 打印 字号: | |
  2004年,某建筑集团、某外资公司和某实业公司签订合资企业合同,合同约定:三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企业建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实业公司出资400万元,建筑集团出资290万元,外资公司出资相当于310万元人民币的欧元;合资各方因设立建材公司代垫的前期费用支出,经三方确认后,由建材公司承担。

  2005年3月,建材公司成立,外资公司及实业公司交纳了注册资本,共计700万元。

  2005年6月,外资公司、实业公司及建筑集团签署股东协议,协议约定:建筑集团将其在建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外资公司,建筑集团退出建材公司,不再对建材公司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外资公司继受取得建筑集团在建材公司中的全部股权,承担向建材公司注入资本金300万元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三方一致同意,建筑集团不承担任何本协议签署之前建材公司已经发生的任何费用,在建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到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建材公司将立即向建筑集团全额返还建筑集团为建材公司垫付的所有费用。同时,建材公司、外资公司、实业公司均不得就建材公司此前已经发生的任何费用向建筑集团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后建材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股东为实业公司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日期延长至2006年9月。

  建筑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公司给付其垫付资金5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建材公司辩称:建筑集团、外资公司和实业公司三方达成协议时,我公司已经成立,三方无权为我公司设立偿还欠款的义务,建筑集团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建筑集团的起诉。

  另查明,在建材公司筹备期间,建材公司筹备组的李某等从建筑集团支取10万元用于组建建材公司。建材公司成立后,其工作人员王某等从建筑集团支取了20万元,用于建材公司的日常支出。某咨询人员为组建建材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建筑集团为此代垫咨询费4.5万元。综上,建筑集团为建材公司代垫费用共计34.5万元。诉讼中,建筑集团对其主张的其他代垫费用,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建材公司给付原告建筑集团代垫费用34.5万元,并驳回原告建筑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我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主要存在四个焦点问题:

  (一)建材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股东建筑集团的开办费用。在合资企业合同及股东协议中,三股东均认可建筑集团为设立建材公司代垫了开办费用,且同意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建材公司承担。建筑集团、外资公司和实业公司作为建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事务有决策权,有权决定建材公司承担股东为设立公司所支出的费用。并且股东为公司设立支出的费用,实际已经转变为公司的资产,由建材公司承担债务并无不妥。

  (二)建材公司支付建筑集团代垫费用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建筑集团、实业公司、外资公司签署股东协议约定:在建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到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建材公司将立即向建筑集团全额返还建筑集团为建材公司垫付的所有费用。后建材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股东为实业公司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日期延长至2006年9月。但外资公司未能按期限交纳剩余注册资本,依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外资公司的违约行为阻止了给付条件成就,应当视为给付条件已经成就,故建材公司应当向建筑集团支付代垫费用。

  (三)建材公司应支付的代垫费用的范围。建筑集团交给建材公司筹备组的人员、与建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为建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的费用,可以证明是为建材公司代垫的费用,上述费用应当由建材公司向建筑集团承担返还责任。但是建筑集团提供的会务费和餐费的支出凭证以及相关发票,均无法证明是用于开办建材公司所支出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于建筑集团的其他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建筑集团的违约金请求是否应支持。建筑集团、外资公司和实业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故建筑集团要求建材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