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1日18时,在顺义区龙塘路南路口处,李先生由北向南步行穿过公路,适有被告杨先生驾驶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该车前部与李先生身体相撞,李先生受伤。后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先生和杨先生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先生被撞伤后,被送往医院简单治疗,现已痊愈。经相关部门鉴定,李先生已构成七级伤残。杨先生为该车的承租人,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杨先生辩称:对于李先生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既然给付了伤残赔偿金就不应再给付精神损失费。我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被告杨先生赔偿原告李先生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讲法:
杨先生与李先生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同责,因此,对由此给李先生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杨先生应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予以民事赔偿。
因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适用范围不同,原告可一并要求赔偿;对于李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请求,根据李先生的伤残程度及相关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赔偿的数额由法院酌定。
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