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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虽过诉讼时效 重约还款时间仍有效
作者:黄晓慧  发布时间:2008-01-07 16:46:56 打印 字号: | |
  一方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但在对方催要下在原借据上重新写了还款时间,对方起诉要求还款,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4年9月6日,高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朋友李某提出借款1.5万元,约定两个月内付清,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高某未及时还款,李某碍于面子,也并未向高某催要。2006年11月28日,李某因急需用钱才向高某催要借款,高某以筹款为由,提出再缓10天,并在原借据上重新写了还款时间。到期后,高某仍未还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偿还借款。高某则以该借款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经审理,判令高某偿还李某借款1.5万元。

  法官讲法: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又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案中,李某向高某催要借款时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但高某提出再缓10天还款,并在原借条上写下还款时间的行为属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自愿履行的情况,故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据此,法院判决高某偿还李某借款1.5万元。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