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蜜蜂枉死索赔偿 无证据法院不支持
作者:张倩  发布时间:2007-12-06 13:47:39 打印 字号: | |
  2005年,闫某居住在门头沟区并养殖蜜蜂。魏某亦在此处租住另一所房屋,并在租住的院子内种植了蔬菜。两家租住的房屋相邻,其院落以一条篱笆墙相隔。2006年,魏某在菜地里投放大粪,闫某蜜蜂死亡。2007年8月19日,闫某以魏某在种植蔬菜的地里喷洒敌敌畏农药,造成自己养殖的蜜蜂死亡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警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确有死亡的蜜蜂,向魏某进行了询问,未确认蜜蜂死亡的原因,亦未确定死亡蜜蜂的数量。后闫某向魏某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魏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在审理中,闫某未举证说明在2007年8月19日,自己养殖蜜蜂死亡的直接原因,亦未举证证明当时死亡蜜蜂的数量。闫某认为魏某于2006年在菜地里投放大粪造成自己养殖的33箱蜜蜂死亡,对此,闫某亦未提供证据佐证。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闫某以魏某在种植蔬菜的土地内施肥及喷洒农药造成自己养殖的66箱蜜蜂死亡为由,要求魏某赔偿经济损失,对此,闫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养殖的蜜蜂死亡系魏某的行为所致,并证明自己蜜蜂死亡的具体数量。对于上述两点,闫某均未提供充分证据,所以闫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赵岩